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徵才機關:臺北市政府衛生局
人員區分:聘用人員
官職等:聘用
名額:10
工作地點:10-臺北市
有效期間:113/01/04~113/01/31

資格條件:
一、本職缺薪點:360至456薪點(4萬6,692元至5萬9,143元),新進人員須自計畫所訂最低薪點起支,並依考核規定晉級。
二、資格條件:應具下列資格之一:
(一)擔任照顧管理專員工作滿二年以上者。
(二)大學以上(含)畢業取得社會工作師、護理師、職能治療師、物理治療師、醫師、營養師、藥師、公共衛生師、心理師,且具四年以上相關照護(顧)工作經驗,或前述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相關專業研究所畢業,且具二年以上相關照護(顧)工作經驗者。
(三)專科畢業具上述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證書者,且具五年以上相關照護(顧)工作經驗。
(四)於中央主管機關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公告「各縣(市)政府照顧管理人員進用資格條件一覽表」修正實施前已在職者,如未具該表所定進用資格者,經任職之照管中心評估表現優良者得繼續留任。

工作地址:臺北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(臺北市中山區錦州街233號)
聯絡E-Mail:ac0662@gov.taipei
聯絡方式:臺北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姜小姐02-25371099#7705。

工作項目:
一、 提升長照2.0服務涵蓋率(或長照2.0服務使用率):
(一) 監測長照2.0服務涵蓋率(或長照 2.0服務使用率)執行成效之評估。
(二) 發現服務需求問題、規劃並推動改善措施。
二、 發展長照服務資源網絡:
(一) 規劃並推動建置長照服務資源網絡。
(二) 監測並督導照專經營在地長照服務資源網絡執行成效之評估。
(三) 發現服務供給、資源網絡發展問題,規劃並推動改善措施。
三、 規劃照管分站之設置,以提升照管服務之可近性。
四、 監測及維護照管人員服務品質:
(一) 審核各照顧計畫及核定項目之適切性。
(二) 督導照管專員工作內容、服務流程。
(三) 規劃辦理教育訓練:包括內部工作人員及外部機構之服務提供者。
五、 調解民眾陳情案件。
六、 負責推動:
(一) 照管及衛政三項業務。
(二) 失智社區發展計畫-失智症共同照護中心。
(三) 預防照護介入方案計畫。
(四) 扶幼顧老就業創新方案。
(五) 長照2.0社區整體照顧體系。
七、辦理中央主管機關交辦事項。

詳細內容請見網址:https://web3.dgpa.gov.tw/want03front/AP/WANTF00001_1.aspx?work_id=%7e%ef%bc%83%ef%bc%83%ef%bc%84%ef%bc%83%ef%bc%84%ef%bc%a0%ef%b8%bf%ef%bc%86%ef%bc%862