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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市公共衛生師公會 祕書處

依照衛生福利部之函文
發文字號:衛部醫字第1121665283號

依照法規:
📍學校衛生法第4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規定略以, 本法第4條所稱專業人員,包含具備公共衛生專業知能之人員
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1條及食品製造工廠衛生管理 人員設置辦法第4條第1款規定略以,公共衛生相關科系所畢業者,得任衛生管理人員

學校及食品製造工廠符合公共衛生師法第8條第1項第2款,屬公共衛生師得以執業登記之機關(構), 並得由上開機關(構)依其需求評估聘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