Q1:有關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」第6條中規範之「實際從事相當之專門職業或技術職務二年以上」,是否為執業登記後開始計算?
回覆:
是的,該條例所稱之二年以上為已執業登記之時間,且需提供相關經歷或實績證明文件。
Q2:有關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」第3條各機關得進用專技人員之職缺及名額之公告方式說明。
回覆:
公務機關任用職缺會公告於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徵才系統」,公衛師適用的職系為「衛生行政」與「衛生技術」,而符合專技轉任之職缺會標註「本職缺適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」,有此標註之職缺才可依專技轉任資格應徵。
備註:
1.專技轉任公務人員相關規定可參考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」。https://law.moj.gov.tw/LawClass/LawAll.aspx?PCode=S0020033
2.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徵才系統」:https://web3.dgpa.gov.tw/want03front/AP/WANTF00001.ASPX?uid=33